关于企业自查报告模板锦集9篇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自查报告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企业自查报告 篇1根据卫生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我院认真开展了“优质服务年”活动。活动开展以来,我院结合医院实际,以创新发展为主线,切实加强医院行风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争创人民满意医院,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优质服务年”活动方案下发后,我院积极响应,制定了《优质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优质服务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活动办公室,形成院部领导班子统一领导,院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干部职工和群众广泛参与的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及时召开“优质服务年”活动动员大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部署活动,统一思想认识。为使全体职工了解掌握活动内容,认真贯彻实施,我们在医院醒目处悬挂宣传标语,且通过印发材料、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优质服务年”活动的内容、目的意义和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营造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改进医疗质量,弘扬高尚医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改善就医环境,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1、加强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市、县重点建设工程综合病房楼一期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的全面投入使用,使医院规模进一步扩大,内科系统、儿科系统、血液净化治疗、120急救中心、医学临床检验等项目进一步优化,医院基础设施环境、综合服务功能和整体形象根本改观,为县域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更为坚强的支撑。
2、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在门诊大厅设立医院布局平面图、科室分布示意图、楼层科室标识系统、专家简介、办理出入院手续流程、新农合医保核报及医保政策宣传、常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西药品价格等服务信息;设置了候诊椅、饮水处、便民电话等设施,免费提供开水、轮椅、担架、推车,进行健康教育和生活指导。成立了医保办,配置专职工作人员为新农合及医保患者提供服务,并实行新农合及医保费用即时审核报销等服务管理措施。
3、改进服务流程。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增设医生护士工作站,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病人有序候诊就医,消除“三长一短”现象。各种医技检查,做到大型设备检查项目24小时内出具报告,检验、心电、普通影像、超声常规检查项目随到随做,及时提供诊断报告;为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开展全天候门诊服务,保障双休日和节假日病人就诊。
4、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认真贯彻落实 “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切实转变“重专业、轻基础、重技术、轻服务”的观念,以做实基础护理为突破口,全面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变患者看病就医体验,实现“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的重大医院服务改进行动。先后成立了“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内科病房为试点先行科室,建立基础护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整体护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夯实基础护理,提高护理质量,改善病房护理环境。
5、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用清单、医疗服务收费、药品价格和服务承诺公示制,建立健全导诊咨询、医患协议、医患沟通、法定告知等制度;积极推进病人访谈、出院随访等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首问负责制”,有序推进主诊医师负责制。完善医德考评制度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贯彻执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持续推进院务公开工作,不断完善病人投诉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病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强化服务与安全动态监控,及时发现服务缺陷,正确处理服务抱怨,虚心听取患者对医院的服务改进意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1、加强基础医疗质量管理。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院科二级质控体系,制定医疗护理质量方案和考核标准,完善医疗质控检查追踪、反馈督查、分析评价、指导考核、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要岗位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专题会议,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实施环节质量与终末质量管理,落实14个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探索临床路径管理,强化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促进医疗和质量持续改进。
2、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物的采购、配备和使用;建立健全临床用药监督指导和评价制度,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加强处方管理,落实处方点评,提高处方质量,开展大金额病例、大处方、抗菌药物使用和专科用药前10种药品和前10名医生情况分析通报,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四、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弘扬高尚医德,严肃行业纪律
1、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医务人员廉洁从医的教育,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廉洁行医的各项规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医德医风教育、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意识,加强医院和谐从医文化建设,树立廉洁从医、依法执业的良好风气。
2、积极推进院务公开工作。按照上级部门院务公开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院务公开各项措施,规范院务公开内容,坚持对外向社会及患者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医疗服务信息、便民措施、医疗收费项目及标准、药品价格等基本情况;对内向职工公开医院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人事管理、财务收支、药品设备、基建工程招标以及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取信于民,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保证和落实。
3、完善医德考评制度。以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为目标,以定期考核记录医务人员医德行为表现为手段,以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服务环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突出任务,深入开展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活动,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医疗服务问责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和医德医风考核奖惩制度,完善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档案,把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的先决条件,考核结果与科室及个人绩效工资分配、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职称晋升等挂钩,充分发挥医德考评的激励约束作用。
4、深入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坚持以“奉献爱心,服务患者,服务群众”为主题,以“服务大局、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和提高健康素质”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开展上街义诊、卫生下乡、为居民小区群众、全县优抚对象健康体检等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好评。
五、存在问题 ……此处隐藏9463个字……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